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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修订出台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21- 01- 15 10: 54 信息来源: 市教育局 访问量: 字号: [ ]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近日,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发改委联合修订出台了《舟山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以下简称《修订办法》),进一步依法依规、科学有序推动我市城镇小区配套建设。

《修订办法》在2016年出台的《舟山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立足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主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了加强:

一是《修订办法》与我市城区学校专项规划相结合,明确定海区、普陀区、新城管委会要在《舟山市中心城区中小学(幼儿园)专项规划(2016-2030)》的基础上,结合城市发展,适时完善学前教育设施布点规划。岱山县、嵊泗县要根据当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镇发展、人口增长、流动人口子女入园和全面二孩政策实施等实际,科学编制当地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也可结合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一并编制。

二是《修订办法》进一步明确明了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非营利性质。规定配套幼儿园建成移交后,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三是《修订办法》对规划小区规模达不到配建标准要求的小规模小区的配套幼儿园设置要求进一步完善,要求根据“小小区大配套”原则,按规划标准和区域居住人口科学测算生源数量,结合实际另行规划预留出幼儿教育用地或将幼儿园集中规划在邻近较大区块内,人口集聚的地区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标准。

四是《修订办法》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土地用途为教育用地,并规定在配套幼儿园用地范围内,不论地上及地下均不得出现非配套幼儿园用建筑。

《修订办法》的出台施行,明确了规划方向,规范了园舍性质,厘清了各方职责,为高效推进我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加快建成群岛新区公平而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奠定了坚实的法规基础。(计划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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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修订出台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21-01-15 10:54:58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近日,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发改委联合修订出台了《舟山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以下简称《修订办法》),进一步依法依规、科学有序推动我市城镇小区配套建设。

《修订办法》在2016年出台的《舟山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立足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主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了加强:

一是《修订办法》与我市城区学校专项规划相结合,明确定海区、普陀区、新城管委会要在《舟山市中心城区中小学(幼儿园)专项规划(2016-2030)》的基础上,结合城市发展,适时完善学前教育设施布点规划。岱山县、嵊泗县要根据当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镇发展、人口增长、流动人口子女入园和全面二孩政策实施等实际,科学编制当地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也可结合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一并编制。

二是《修订办法》进一步明确明了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非营利性质。规定配套幼儿园建成移交后,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三是《修订办法》对规划小区规模达不到配建标准要求的小规模小区的配套幼儿园设置要求进一步完善,要求根据“小小区大配套”原则,按规划标准和区域居住人口科学测算生源数量,结合实际另行规划预留出幼儿教育用地或将幼儿园集中规划在邻近较大区块内,人口集聚的地区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标准。

四是《修订办法》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土地用途为教育用地,并规定在配套幼儿园用地范围内,不论地上及地下均不得出现非配套幼儿园用建筑。

《修订办法》的出台施行,明确了规划方向,规范了园舍性质,厘清了各方职责,为高效推进我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加快建成群岛新区公平而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奠定了坚实的法规基础。(计划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