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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20- 08- 27 10: 45 信息来源: 市教育局 访问量: 字号: [ ]


    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经教育部门许可,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依法取得法人登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举办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的教育培训机构。学校文化教育课程主要有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科学、政治、历史、地理等学科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发展素质教育,以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求为基本条件,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落脚点,以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为着力点,努力构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

二、设置标准

(一)举办者资质

1.申请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单位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良好的信用状况,其资产水平与办学规模相适应;国家事业单位利用非财政性资金投资举办及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投资举办的,需符合规定要求并履行相关手续;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2.申请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个人,均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犯罪记录,没有法律规定的禁止办学行为。鼓励热心教育事业、有相应教育管理经验的个人举办校外培训机构。中小学校在职教师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3.外资投资营利性非学历语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资质应当符合《教育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外商投资营利性非学历语言类培训机构审批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

4.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应有联合办学协议,并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和管理者。

(二)组织机构

1.校外培训机构应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培训机构,应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党员人数不足三名的,应明确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的工作思路、方案和开展活动的计划。

2.校外培训机构要建立并完善治理结构,其中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行政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主要负责人由校外培训机构董事会(理事会)聘任,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3.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建立以校长(行政负责人)为主要负责人的执行机构,校长(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

(三)场地设施及安全标准

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举办者以自有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办学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此外,用于办学的场所还应符合下列条件要求:

1.校外培训机构其法人注册地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300平方米,设置在离岛的培训机构(办学点)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应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严禁设立在顶层天台、地下、半地下建筑物内。不得招收寄宿制学员,不得提供或变相提供寄宿服务。

2.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3.教室采光和照明根据《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  7793)国家有关标准执行,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

4.校外培训机构场所应符合建筑、消防、安全、卫生、环保、抗震等安全要求,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

(四)教职员工

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相对稳定的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专职、兼职教职工队伍。不得聘任中小学在职教师。同时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培训机构聘用从事学科知识培训的专任教师应当具有相应教师资格培训机构应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建立健全教师专业发展长效机制,在学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教师培训和业务进修活动,提高管理队伍和教师素质。

2.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用的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将专任教师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号在机构网站和培训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3.校外培训机构聘请外籍人员应当具备有关部门的准入和资格认定手续证件。

三、机构审批

(一)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批,先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再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才能开展培训。未经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校文化课程培训业务。

(二)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程序。申请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举办者向属地教育部门提出办学申请,提交办学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内容应主要包括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和住建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和情况登记表等。具体参见浙江政务服务网(舟山市)(www.zjzwfw.gov.cn)《民办学校正式设立审批服务指南》。教育部门根据规定对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立的决定。

(三)校外培训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项目的程序及处置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四、办学规范

(一)坚持党的领导。校外培训机构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办学方向,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依法依规办学。

(二)践行诚实守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践行诚实守信原则,实事求是制定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

(三)细化培训安排。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要将所办培训班的名称、班次、培训内容、招生对象、进度安排、上课时间等报属地教育部门备案,教育部门应当及时完成备案审核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过国家相应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属地所在中小学同期进度,要对照教育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义务教育六科超标超前培训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教基厅〔2020〕1号)要求,严禁学科类培训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每堂课授课时间不超过45分钟,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

(四)严格凭证办学。校外培训机构严格坚持“一点一证”原则,应当在办学许可证核准的办学地点办学。跨区域办学、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均须报新所在属地教育部门审批并接受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将《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等证照,放置在主要办学场所(如招生点、收费点、报名点等)的显著位置,做到亮证办学,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校外培训机构要依法规范使用《办学许可证》,不具备办学资质资格的学校或单位、个人不得办学、办班。

(五)规范财务资产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财务与资产管理规定。

1.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当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培训收费项目及标准、以及中途停学、退学的收退费制度等应当向社会长期动态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格式合同形式加重消费者责任或减轻经营者责任,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2.建立校外培训机构事业风险金制度,事业风险金由教育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分户核销。校外培训机构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3.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合理控制负债规模,防范财务风险;不得利用教学设施及设备为他人或单位提供经济担保或财产抵押。机构有虚假出资、抽逃办学资金、财务管理混乱等情形的,教育部门可委托专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依法处理。

五、监督管理

(一)夯实市、县区主体责任。市、县区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的综合治理机制。建立健全由教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分析研判和协调处置功能。要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和教育工作业绩考核,加大重点督查。

(二)推进黑白名单制度。完善“双随机”抽查制度,明确监管检查标准,规范执法行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运用“全国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对校外培训机构实现全过程精细化管理,认真组织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全面推行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和“黑名单”制度,指导学生家长合理选择,促进行业自律。对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

(三)推进对标整改。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新定标准的,应当按新定标准进行整改。近2年有年度检查不合格的机构,其举办者不得再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

(四)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各地要健全教育部门牵头,市场监管部门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跨部门联合执法力度,依法严肃查处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1.教育行政部门要牵头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落实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相应人员。负责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校外培训机构的违规行为。

2.网信部门要加强对网站、自媒体平台等的监管,协助规范线上校外培训行为。

3.公安部门要联合民政部门依法查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举办的以营利为目的全省性赛事;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参照《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实施细则》要求,指导、监督校外培训机构安全防范工作。

4.民政部门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加强监督管理,开展等级评估、年度检查,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违规从事营利性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职业技能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并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违规开展学科类知识培训行为。

6.住建部门要按职责依法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7.文化和广电部门要指导和监督广播电视、新媒体,多层次、多角度宣传中小学生减负工作,积极引导社会树立科学的教育观。

8.卫生健康部门要按职责分工指导校外培训机构近视防控和卫生防疫等相关工作。

9.市场监管部门要按职责依法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相关登记、收费公示、广告宣传、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监管工作。

10.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发票使用管理,严厉查处偷税逃税和虚开发票的行为。

11.消防部门依法对校外培训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抽查,依法查处本部门管辖的消防违法行为。

(五)强化问责考核。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作为“平安舟山”建设的重要内容,要形成对校外培训机构的高效化、长效化监管机制。建立问责机制,对因工作不力、监管不到位,造成重大负面社会影响的责任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各县(区)要同步建立常态督查机制,形成市县联动、常抓常管格局。

(六)加强宣传引导工作。加大正面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努力破除“抢跑文化”“剧场效应”等以损害学生健康发展为代价的功利心态,树立正确教育观念。要及时总结集中整治行动及长效机制建立过程中形成的成功经验和创新做法,引导校外培训机构诚信办学、规范办学。

本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舟山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舟山市教育局等12部门印发).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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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20-09-18 10:45:34


    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经教育部门许可,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依法取得法人登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举办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的教育培训机构。学校文化教育课程主要有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科学、政治、历史、地理等学科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发展素质教育,以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求为基本条件,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落脚点,以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为着力点,努力构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

二、设置标准

(一)举办者资质

1.申请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单位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良好的信用状况,其资产水平与办学规模相适应;国家事业单位利用非财政性资金投资举办及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投资举办的,需符合规定要求并履行相关手续;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2.申请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个人,均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犯罪记录,没有法律规定的禁止办学行为。鼓励热心教育事业、有相应教育管理经验的个人举办校外培训机构。中小学校在职教师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3.外资投资营利性非学历语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资质应当符合《教育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外商投资营利性非学历语言类培训机构审批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

4.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应有联合办学协议,并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和管理者。

(二)组织机构

1.校外培训机构应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培训机构,应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党员人数不足三名的,应明确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的工作思路、方案和开展活动的计划。

2.校外培训机构要建立并完善治理结构,其中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行政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主要负责人由校外培训机构董事会(理事会)聘任,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3.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建立以校长(行政负责人)为主要负责人的执行机构,校长(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

(三)场地设施及安全标准

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举办者以自有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办学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此外,用于办学的场所还应符合下列条件要求:

1.校外培训机构其法人注册地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300平方米,设置在离岛的培训机构(办学点)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应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严禁设立在顶层天台、地下、半地下建筑物内。不得招收寄宿制学员,不得提供或变相提供寄宿服务。

2.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3.教室采光和照明根据《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  7793)国家有关标准执行,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

4.校外培训机构场所应符合建筑、消防、安全、卫生、环保、抗震等安全要求,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

(四)教职员工

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相对稳定的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专职、兼职教职工队伍。不得聘任中小学在职教师。同时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培训机构聘用从事学科知识培训的专任教师应当具有相应教师资格培训机构应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建立健全教师专业发展长效机制,在学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教师培训和业务进修活动,提高管理队伍和教师素质。

2.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用的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将专任教师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号在机构网站和培训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3.校外培训机构聘请外籍人员应当具备有关部门的准入和资格认定手续证件。

三、机构审批

(一)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批,先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再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才能开展培训。未经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校文化课程培训业务。

(二)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程序。申请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举办者向属地教育部门提出办学申请,提交办学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内容应主要包括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和住建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和情况登记表等。具体参见浙江政务服务网(舟山市)(www.zjzwfw.gov.cn)《民办学校正式设立审批服务指南》。教育部门根据规定对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立的决定。

(三)校外培训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项目的程序及处置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四、办学规范

(一)坚持党的领导。校外培训机构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办学方向,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依法依规办学。

(二)践行诚实守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践行诚实守信原则,实事求是制定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

(三)细化培训安排。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要将所办培训班的名称、班次、培训内容、招生对象、进度安排、上课时间等报属地教育部门备案,教育部门应当及时完成备案审核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过国家相应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属地所在中小学同期进度,要对照教育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义务教育六科超标超前培训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教基厅〔2020〕1号)要求,严禁学科类培训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每堂课授课时间不超过45分钟,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

(四)严格凭证办学。校外培训机构严格坚持“一点一证”原则,应当在办学许可证核准的办学地点办学。跨区域办学、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均须报新所在属地教育部门审批并接受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将《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等证照,放置在主要办学场所(如招生点、收费点、报名点等)的显著位置,做到亮证办学,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校外培训机构要依法规范使用《办学许可证》,不具备办学资质资格的学校或单位、个人不得办学、办班。

(五)规范财务资产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财务与资产管理规定。

1.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当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培训收费项目及标准、以及中途停学、退学的收退费制度等应当向社会长期动态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格式合同形式加重消费者责任或减轻经营者责任,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2.建立校外培训机构事业风险金制度,事业风险金由教育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分户核销。校外培训机构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3.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合理控制负债规模,防范财务风险;不得利用教学设施及设备为他人或单位提供经济担保或财产抵押。机构有虚假出资、抽逃办学资金、财务管理混乱等情形的,教育部门可委托专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依法处理。

五、监督管理

(一)夯实市、县区主体责任。市、县区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的综合治理机制。建立健全由教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分析研判和协调处置功能。要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和教育工作业绩考核,加大重点督查。

(二)推进黑白名单制度。完善“双随机”抽查制度,明确监管检查标准,规范执法行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运用“全国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对校外培训机构实现全过程精细化管理,认真组织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全面推行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和“黑名单”制度,指导学生家长合理选择,促进行业自律。对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

(三)推进对标整改。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新定标准的,应当按新定标准进行整改。近2年有年度检查不合格的机构,其举办者不得再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

(四)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各地要健全教育部门牵头,市场监管部门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跨部门联合执法力度,依法严肃查处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1.教育行政部门要牵头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落实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相应人员。负责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校外培训机构的违规行为。

2.网信部门要加强对网站、自媒体平台等的监管,协助规范线上校外培训行为。

3.公安部门要联合民政部门依法查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举办的以营利为目的全省性赛事;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参照《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实施细则》要求,指导、监督校外培训机构安全防范工作。

4.民政部门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加强监督管理,开展等级评估、年度检查,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违规从事营利性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职业技能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并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违规开展学科类知识培训行为。

6.住建部门要按职责依法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7.文化和广电部门要指导和监督广播电视、新媒体,多层次、多角度宣传中小学生减负工作,积极引导社会树立科学的教育观。

8.卫生健康部门要按职责分工指导校外培训机构近视防控和卫生防疫等相关工作。

9.市场监管部门要按职责依法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相关登记、收费公示、广告宣传、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监管工作。

10.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发票使用管理,严厉查处偷税逃税和虚开发票的行为。

11.消防部门依法对校外培训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抽查,依法查处本部门管辖的消防违法行为。

(五)强化问责考核。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作为“平安舟山”建设的重要内容,要形成对校外培训机构的高效化、长效化监管机制。建立问责机制,对因工作不力、监管不到位,造成重大负面社会影响的责任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各县(区)要同步建立常态督查机制,形成市县联动、常抓常管格局。

(六)加强宣传引导工作。加大正面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努力破除“抢跑文化”“剧场效应”等以损害学生健康发展为代价的功利心态,树立正确教育观念。要及时总结集中整治行动及长效机制建立过程中形成的成功经验和创新做法,引导校外培训机构诚信办学、规范办学。

本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舟山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舟山市教育局等12部门印发).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