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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新城义务教育招生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 11- 07 17: 07 信息来源: 市教育局 访问量: 字号: [ ]

新城各义务教育学校:

为适应持续、迅猛增长的新城义务教育入学需求,保证 新城各义务教育学校按实际招生能力有序招生,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 规以及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型居住证制度实施工作的意见》(舟政办发〔2016〕117 号)和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决定对我局2017年12月18日印发的《新城义务教育招生办法》(舟教基〔2017〕52 号)进行部分修改, 具体如下:

一、将文件第二部分“学区学校新生入学安排顺序”的最后部分“保证上述第一类入学对象在学区学校入学。第二 类及以后的入学对象视学区学校学额情况安排”修改为:“上述各类入学对象视学区学校学额情况按类别先后顺序安排”。 在第二部分最后加两个自然段: “作为过渡,2019年及以后的入学对象,在2018年11月30日前取得新城户籍,并且入学对象本人或其父母(或 其他法定监护人)在2018年11月30日前拥有新城户籍所 在地房产且一直持有的,安排在学区学校就读。”“贯彻落实《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户籍生入学信息发布和预警机制的指导意见》(浙教基 〔2018〕100 号)要求,加强与公安部门的联系,在招生上 一年 12 月底和招生当年 3 月底,各发布一次相关学校的户籍学生入学的预警信息,以引导学生家长理性购房迁户,让 广大家长及时了解相关政策信息。”

二、在文件第九部分“关于学区调整”的最后部分:“新城义务教育各学区学校的招生范围,在市教育局每年4月发布的《新城义务教育招生预报名登记通告》中公布。”修改为“新城义务教育各学区学校招生范围的调整,由市教育局在招生上年年底前公布。未作调整的,按《舟山市教育局关于公布新城区域新建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学区划分和部分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学区调整方案的通知》(舟教基〔2018〕12 号)及上年规定招生。”

三、在文件第十部分“其它规定。”的最后部分:“本办法自 2018 年1月1日起施行”改为:“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新修订的新城义务教育招生办法


舟山市教育局

2018 年 11 月 6 日


新修订的新城义务教育招生办法

为规范新城地区义务教育招生工作,有序安排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新城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型居住证制度实施工作的意见》(舟政办发〔2016〕117号)、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新城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新城管委会居住证量化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浙舟新新委〔2017〕112号)等文件,结合新城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义务教育资源实际,制订新城义务教育招生办法:

一、义务教育起始年级新生招生对象。新城地区义务教育对象为符合新城义务教育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其中小学一年级招生对象须在当年8月31日止满6周岁,初中一年级新生的招生对象为当年小学毕业生。年满6周岁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延缓入学的,须持由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向户籍(户籍住址)所在学区学校办理相应手续,并报市教育局审批。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户籍在新城的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以户口本为准,户籍迁入截止时间为入学当年的6月30日,招生当年6月30日后至新学年开学前迁入户籍要求当年秋季在新城就读的,统一纳入市教育局统筹调剂安排对象。

2.本市非新城户籍,其本人或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同)拥有新城房产并实际居住。以本人或其父母的房产证(含拆迁协议)为准,房产性质必须为住宅,属于共有房产的,其父母及入学对象份额合计必须达到51%及以上;房产获证截止时间为入学上年的12月31日。

3.符合条件并纳入新城管委会居住证量化管理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新城管委会居住证量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积分名单为准。

二、学区学校新生入学安排顺序。学区学校新生按以下顺序先后安排入学:

第一类:入学对象在招生当年6月30日以前取得新城户籍,并且入学对象本人或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招生上年12月31日前拥有新城户籍所在地房产且一直持有。

第二类:入学对象在招生当年6月30日以前取得新城户籍,并且其父辈(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新城无房产,其祖辈在招生上年12月31日前拥有新城户籍所在地房产且一直持有。

第三类:入学对象在招生当年6月30日以前取得新城户籍,房产情况属于上述第一类、第二类以外情形。

第四类:入学对象属本市非新城户籍,其本人或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招生上年12月31日前取得新城房产且一直持有。

上述各类入学对象视学区学校学额情况按类别先后顺序安排,同类对象依次按户籍迁入新城时间先后、新城房产取得时间先后顺序安排。无法在学区学校入学的,纳入市教育局统筹调剂安排对象。

作为过渡,2019年及以后的入学对象,在2018年11月30日前取得新城户籍,并且入学对象本人或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2018年11月30日前拥有新城户籍所在地房产且一直持有的,安排在学区学校就读。

贯彻落实《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户籍生入学信息发布和预警机制的指导意见》(浙教基〔2018〕100号)要求,加强与公安部门的联系,在招生上一年12月底和招生当年3月底,各发布一次相关学校的户籍学生入学的预警信息,以引导学生家长理性购房迁户,让广大家长及时了解相关政策信息。

三、统筹调剂对象安排顺序。统筹调剂对象按以下顺序安排就读学校:一是招生当年6月30日及以前取得新城户籍,因学额原因无法在学区学校就读的入学对象;二是招生上年12月31日前本人或其父母持有新城房产的本市非新城户籍,因学额原因纳入统筹调剂的入学对象;三是招生当年6月30日以后至新学年开学前取得新城户籍的入学对象;四是未按规定进行预报名登记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入学对象。按相对就近的原则,在学区生安排后还有学额的其它学区学校内安排,同类情况的依次按户籍迁入新城时间先后、新城房产取得时间先后顺序安排。

四、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安排。2018年起,符合新城管委会居住证量化管理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要求就读新城义务教育起始年级的,必须按《关于印发新城管委会居住证量化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浙舟新新委〔2017〕112号)规定,申请参加新城管委会居住证量化管理。市教育局依据新城管委会居住证量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外来务工人员积分情况,按积分高低顺序,先在公办小学、初中学区学校起始年级视各校学额情况安排部分积分高者入学;再由政府向明珠学校购买学位,安排积分相对较低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免费入读。

五、义务教育非起始年级插班。新城义务教育学校非起始年级插班,原则上每年只在九月初安排。要求插班的学生必须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市教育局或市教育局指定的地点预报名登记。要求在新城公办义务教育非起始年级插班的,必须在招生当年6月30日前取得新城户籍。在学额许可的情况下,先在本学区学校安排插班,本学区学校只能安排部分的,按入学对象户口和房产一致的优先,入学对象在学区取得户籍时间早者优先的原则安排插班。

要求插班和初中起始年级转入新城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学生,应取得原就读学校主管教育局同意。

六、班额控制。根据“浙江省教育现代化县评估操作标准”和“浙江省标准化学校”的班额限制规定,小学和初中的班额严格控制在45名和50名以内;逐步创造条件把小学和初中的起始年级班额控制在40名和45名以内,新建学校优先控制班额。

七、预报名登记。除符合新城管委会居住证量化管理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须按规定申请参加新城管委会居住证量化管理外,其他所有符合新城入学条件要求在新城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小学起始年级、初中起始年级的学生,和要求在新城义务教育学校非起始年级插班的学生,都必须在规定时间到市教育局或市教育局指定的地点进行预报名登记。预报名登记时间为每年4月20日以后的第一个双休日,无法在该时间登记的,市教育局将在每年5月上旬和5月下旬分别安排一天时间进行补登记。市教育局再安排每年7月5日一天时间,接受因特殊原因无法在4、5月份进行预报名登记的学生办理登记。未在规定时间预报名登记的学生,户籍在新城的统一列入统筹调剂安排对象,户籍不在新城的统一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

预报名登记要求带以下材料:户口簿、房产证(属拆迁安置的,需随带拆迁安置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入学对象属境外、国外户籍的,还需提供市外侨办(或台办)出具的入学证明原件。

要求插班和初中起始年级转入新城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学生,登记时还需提交《学生基本信息表》(原就读学校打印),并由原就读学校主管教育局签署“同意该生到新城就学”意见并盖章。

具体登记办法见市教育局每年4月发布的《新城义务教育招生预报名登记通告》。

八、民办学校招生。民办学校按相关规定实行自主招生。民办学校招生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执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关于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规范招生程序和方法,按批准的招生区域招生,优先保证政府购买学位人员入学;接受财政补助的民办学校原则上招收在新城居住的从业务工人员子女,“符合新城就学准入条件”的从业务工人员子女优先。招生时不得进行各种形式的测试。具体招生办法、招生宣传内容须提前报市教育局备案。

九、关于学区调整。随着新城建成区的不断扩大,入学人数持续增加,不断建设新的学校才能满足新城义务教育入学需求。新校加入必须对相关区域的学区进行调整。新城义务教育各学区学校招生范围的调整,由市教育局在招生上年年底前公布。未作调整的,按《舟山市教育局关于公布新城区域新建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学区划分和部分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学区调整方案的通知》(舟教基〔2018〕12号)及上年规定招生。

十、其它规定。拆迁安置对象子女、人才子女、军人子女、回归浙商子女、招商引资项目高层管理人员子女的入学安排,按相关政策执行。

户籍与房产均在新城但相分离的入学对象,须在户籍所在地学区学校登记,一般以户籍实际所在地作为其学区落实依据。

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在新城公办学区学校就读的学生,原则上一个学段内不允许相互转学。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我局原先出台的新城义务教育招生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以后遇法律、法规及重大政策变化,本办法将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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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新城义务教育招生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18-11-07 17:07:26

新城各义务教育学校:

为适应持续、迅猛增长的新城义务教育入学需求,保证 新城各义务教育学校按实际招生能力有序招生,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 规以及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型居住证制度实施工作的意见》(舟政办发〔2016〕117 号)和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决定对我局2017年12月18日印发的《新城义务教育招生办法》(舟教基〔2017〕52 号)进行部分修改, 具体如下:

一、将文件第二部分“学区学校新生入学安排顺序”的最后部分“保证上述第一类入学对象在学区学校入学。第二 类及以后的入学对象视学区学校学额情况安排”修改为:“上述各类入学对象视学区学校学额情况按类别先后顺序安排”。 在第二部分最后加两个自然段: “作为过渡,2019年及以后的入学对象,在2018年11月30日前取得新城户籍,并且入学对象本人或其父母(或 其他法定监护人)在2018年11月30日前拥有新城户籍所 在地房产且一直持有的,安排在学区学校就读。”“贯彻落实《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户籍生入学信息发布和预警机制的指导意见》(浙教基 〔2018〕100 号)要求,加强与公安部门的联系,在招生上 一年 12 月底和招生当年 3 月底,各发布一次相关学校的户籍学生入学的预警信息,以引导学生家长理性购房迁户,让 广大家长及时了解相关政策信息。”

二、在文件第九部分“关于学区调整”的最后部分:“新城义务教育各学区学校的招生范围,在市教育局每年4月发布的《新城义务教育招生预报名登记通告》中公布。”修改为“新城义务教育各学区学校招生范围的调整,由市教育局在招生上年年底前公布。未作调整的,按《舟山市教育局关于公布新城区域新建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学区划分和部分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学区调整方案的通知》(舟教基〔2018〕12 号)及上年规定招生。”

三、在文件第十部分“其它规定。”的最后部分:“本办法自 2018 年1月1日起施行”改为:“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新修订的新城义务教育招生办法


舟山市教育局

2018 年 11 月 6 日


新修订的新城义务教育招生办法

为规范新城地区义务教育招生工作,有序安排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新城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型居住证制度实施工作的意见》(舟政办发〔2016〕117号)、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新城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新城管委会居住证量化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浙舟新新委〔2017〕112号)等文件,结合新城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义务教育资源实际,制订新城义务教育招生办法:

一、义务教育起始年级新生招生对象。新城地区义务教育对象为符合新城义务教育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其中小学一年级招生对象须在当年8月31日止满6周岁,初中一年级新生的招生对象为当年小学毕业生。年满6周岁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延缓入学的,须持由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向户籍(户籍住址)所在学区学校办理相应手续,并报市教育局审批。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户籍在新城的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以户口本为准,户籍迁入截止时间为入学当年的6月30日,招生当年6月30日后至新学年开学前迁入户籍要求当年秋季在新城就读的,统一纳入市教育局统筹调剂安排对象。

2.本市非新城户籍,其本人或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同)拥有新城房产并实际居住。以本人或其父母的房产证(含拆迁协议)为准,房产性质必须为住宅,属于共有房产的,其父母及入学对象份额合计必须达到51%及以上;房产获证截止时间为入学上年的12月31日。

3.符合条件并纳入新城管委会居住证量化管理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新城管委会居住证量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积分名单为准。

二、学区学校新生入学安排顺序。学区学校新生按以下顺序先后安排入学:

第一类:入学对象在招生当年6月30日以前取得新城户籍,并且入学对象本人或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招生上年12月31日前拥有新城户籍所在地房产且一直持有。

第二类:入学对象在招生当年6月30日以前取得新城户籍,并且其父辈(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新城无房产,其祖辈在招生上年12月31日前拥有新城户籍所在地房产且一直持有。

第三类:入学对象在招生当年6月30日以前取得新城户籍,房产情况属于上述第一类、第二类以外情形。

第四类:入学对象属本市非新城户籍,其本人或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招生上年12月31日前取得新城房产且一直持有。

上述各类入学对象视学区学校学额情况按类别先后顺序安排,同类对象依次按户籍迁入新城时间先后、新城房产取得时间先后顺序安排。无法在学区学校入学的,纳入市教育局统筹调剂安排对象。

作为过渡,2019年及以后的入学对象,在2018年11月30日前取得新城户籍,并且入学对象本人或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2018年11月30日前拥有新城户籍所在地房产且一直持有的,安排在学区学校就读。

贯彻落实《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户籍生入学信息发布和预警机制的指导意见》(浙教基〔2018〕100号)要求,加强与公安部门的联系,在招生上一年12月底和招生当年3月底,各发布一次相关学校的户籍学生入学的预警信息,以引导学生家长理性购房迁户,让广大家长及时了解相关政策信息。

三、统筹调剂对象安排顺序。统筹调剂对象按以下顺序安排就读学校:一是招生当年6月30日及以前取得新城户籍,因学额原因无法在学区学校就读的入学对象;二是招生上年12月31日前本人或其父母持有新城房产的本市非新城户籍,因学额原因纳入统筹调剂的入学对象;三是招生当年6月30日以后至新学年开学前取得新城户籍的入学对象;四是未按规定进行预报名登记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入学对象。按相对就近的原则,在学区生安排后还有学额的其它学区学校内安排,同类情况的依次按户籍迁入新城时间先后、新城房产取得时间先后顺序安排。

四、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安排。2018年起,符合新城管委会居住证量化管理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要求就读新城义务教育起始年级的,必须按《关于印发新城管委会居住证量化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浙舟新新委〔2017〕112号)规定,申请参加新城管委会居住证量化管理。市教育局依据新城管委会居住证量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外来务工人员积分情况,按积分高低顺序,先在公办小学、初中学区学校起始年级视各校学额情况安排部分积分高者入学;再由政府向明珠学校购买学位,安排积分相对较低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免费入读。

五、义务教育非起始年级插班。新城义务教育学校非起始年级插班,原则上每年只在九月初安排。要求插班的学生必须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市教育局或市教育局指定的地点预报名登记。要求在新城公办义务教育非起始年级插班的,必须在招生当年6月30日前取得新城户籍。在学额许可的情况下,先在本学区学校安排插班,本学区学校只能安排部分的,按入学对象户口和房产一致的优先,入学对象在学区取得户籍时间早者优先的原则安排插班。

要求插班和初中起始年级转入新城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学生,应取得原就读学校主管教育局同意。

六、班额控制。根据“浙江省教育现代化县评估操作标准”和“浙江省标准化学校”的班额限制规定,小学和初中的班额严格控制在45名和50名以内;逐步创造条件把小学和初中的起始年级班额控制在40名和45名以内,新建学校优先控制班额。

七、预报名登记。除符合新城管委会居住证量化管理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须按规定申请参加新城管委会居住证量化管理外,其他所有符合新城入学条件要求在新城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小学起始年级、初中起始年级的学生,和要求在新城义务教育学校非起始年级插班的学生,都必须在规定时间到市教育局或市教育局指定的地点进行预报名登记。预报名登记时间为每年4月20日以后的第一个双休日,无法在该时间登记的,市教育局将在每年5月上旬和5月下旬分别安排一天时间进行补登记。市教育局再安排每年7月5日一天时间,接受因特殊原因无法在4、5月份进行预报名登记的学生办理登记。未在规定时间预报名登记的学生,户籍在新城的统一列入统筹调剂安排对象,户籍不在新城的统一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

预报名登记要求带以下材料:户口簿、房产证(属拆迁安置的,需随带拆迁安置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入学对象属境外、国外户籍的,还需提供市外侨办(或台办)出具的入学证明原件。

要求插班和初中起始年级转入新城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学生,登记时还需提交《学生基本信息表》(原就读学校打印),并由原就读学校主管教育局签署“同意该生到新城就学”意见并盖章。

具体登记办法见市教育局每年4月发布的《新城义务教育招生预报名登记通告》。

八、民办学校招生。民办学校按相关规定实行自主招生。民办学校招生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执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关于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规范招生程序和方法,按批准的招生区域招生,优先保证政府购买学位人员入学;接受财政补助的民办学校原则上招收在新城居住的从业务工人员子女,“符合新城就学准入条件”的从业务工人员子女优先。招生时不得进行各种形式的测试。具体招生办法、招生宣传内容须提前报市教育局备案。

九、关于学区调整。随着新城建成区的不断扩大,入学人数持续增加,不断建设新的学校才能满足新城义务教育入学需求。新校加入必须对相关区域的学区进行调整。新城义务教育各学区学校招生范围的调整,由市教育局在招生上年年底前公布。未作调整的,按《舟山市教育局关于公布新城区域新建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学区划分和部分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学区调整方案的通知》(舟教基〔2018〕12号)及上年规定招生。

十、其它规定。拆迁安置对象子女、人才子女、军人子女、回归浙商子女、招商引资项目高层管理人员子女的入学安排,按相关政策执行。

户籍与房产均在新城但相分离的入学对象,须在户籍所在地学区学校登记,一般以户籍实际所在地作为其学区落实依据。

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在新城公办学区学校就读的学生,原则上一个学段内不允许相互转学。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我局原先出台的新城义务教育招生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以后遇法律、法规及重大政策变化,本办法将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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